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按照新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对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总体部署,为确保辖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 2021年10月中旬,我局结合新城实际及总结2021年征缴经验,起草完成了《实施方案》,经与有关部门及各街镇进行商讨后,修改完善,提交会议研究。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从参保原则、参保对象、组织领导、征缴标准、参保缴费及医保待遇享受期、参保缴费方式、缴费确认、工作要求等8个方面对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详细说明和具体安排。
1、参保原则。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遵循陕西省“应保尽保”、“年度参保”、“不重复参保”、“责权对等”及“税务征缴”等原则。
2、参保对象。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原则上在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取得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3、组织领导。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有:财政局、教育卫体局(医疗保障局)、人社民政局、公安分局、税务局、扶贫办以及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卫体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卫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教育卫体局分管副局长和公共卫生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具体负责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日常工作。
4、征缴标准。2022年度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90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
(1)特殊人群个人缴费。2021年9月1日前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低保边缘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监测范围的人员、扶贫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扶贫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参保个人缴费按每人80元执行。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2)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等其他人群参保缴费。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参加居民医保,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5、参保缴费及医保待遇享受期。
(1)2022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只能选择参加政府开展的一种类型基本医保,禁止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待遇。
(2)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之日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出生后90天内按照次年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90天未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用,即不可享受次年医保待遇。
6、参保缴费方式。根据新区公布的合作缴费银行、云闪付及微信缴费等线上、线下渠道进行缴费。
7、缴费确认。参保人员需按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方式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2022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8、工作要求。税务局全面履行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做好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精准标识,负责参保登记和督促指导各金融机构代收医保费,按时足额征收个人应缴费款。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及拨付等工作。教育卫体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保障。人社民政局负责汇总2021年8月31日前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及涉军人员等参保人员名单,并督促以上特殊人员100%参保。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汇总2021年8月31日前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扶贫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名单,并督促其及已脱贫人口100%参保。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做好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对及区域外人员居住证办理工作。党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公众号、官网等线上参保宣传工作。各街办负责安排辖区村及社区,动员组织城乡居民按集中时段参保缴费,督促辖区重复参保人员退费,协同民政、扶贫办督促特殊人群100%参保等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各街办要依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强大合力。

陕公网安备 6111020200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