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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秦汉新城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部门,各街办:

现将《秦汉新城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月22日

秦汉新城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西咸医保发〔2021〕21号)精神,结合新城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参保缴费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就业人员外,非就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全覆盖,并确保特殊人群100%参保。

(二)年度参保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年度缴费,按参保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必须履行“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参保缴费对象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原则上在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取得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秦汉新城城乡居民户籍且未纳入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参加秦汉新城城乡居民医保。非新城范围内城乡户籍的人员,提供秦汉新城居住证(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其监护人具有新城范围内城乡户籍、居住证或参加新城城镇职工医保可视同取得居住证),可参加秦汉新城城乡居民医保。

(二)统筹区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统筹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需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医保,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自动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上述二、三、四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新城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中专、技校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统筹区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提供集体户口簿(卡)、学籍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整体参保。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成立新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杨占文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任涛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员:党委宣传部、财政局、教育卫体局、人社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扶贫办)、公安分局、税务局及各街办主要负责同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卫体局,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卫体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教育卫体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具体负责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日常工作。

四、参保缴费标准

全省2022年度(2021年集中缴费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标准统一为90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80元,个人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320元。

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具体如下:

(一)享受参保资助人员

享受参保资助的特殊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320元,由省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资助。其中: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

2.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低保边缘家庭(城乡低收入家庭)监测范围的人员,参保个人缴费资助240元,个人缴费80元。

3.扶贫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扶贫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参保个人缴费资助240元,个人缴费80元。

4.每年9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作为下一年度认定依据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二)退役士兵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居民医保,按全省确定的参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三)大学生

参保年度应届外省毕业回陕大学生参保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四)其他特殊人员

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参保缴费标准参照退役士兵规定执行。

五、参保缴费及医保待遇享受期

2022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如下:

(一)一般人员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2021年10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未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特殊人员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须在职工医保参保地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同时,参照新参保缴费人员政策,持相关证件及资料,前往拟参保缴费地的税务部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2.新生儿

(1)2022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部门,使用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其他特殊人员缴费途径缴费参保,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之日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出生后90天内按照次年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过90天未缴纳出生次年医保费用,即不可享受次年医保待遇。

3.大学生

2021年9月入学的新生及未缴纳上一学年大学生医保的在校学生,统一在校缴纳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后,待遇享受期自缴费完成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金额与2022年共享最高支付限额。

(三)其他

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各类特殊人群,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不再享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的次月算起。

六、参保缴费方式

参保人持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可通过以下渠道缴费。通过银行代收以银行自助设备机打小票或者柜面打印的《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专用票据》为缴费依据;通过手机银行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以作为缴费依据。

(一)合作银行缴费。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信合、秦农、光大、邮储等金融机构的柜面、手机银行、PC端,信合E终端和ATM机等。

(二)微信缴费。点击右下角“我”→“支付”→“城市服务”→社保→陕西省社保缴费→城乡居民医保保险(首次使用要点击微信账户快速登录)→授权后输入身份证号码、姓名→点击下一步→进行缴费即可。

(三)云闪付。打开微信扫一扫,下载安装云闪付APP缴费。

(四)社保费代收客户端。通过税务部门布设在各村(居)委会、社区和学校的“社保费代收客户端”进行缴费。支持“个人”申报后,通过“云闪付或支付宝”扫码缴费,或客户端“卡密缴费”。

七、缴费确认

(一)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需按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方式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2022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参保个人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确定参保缴费成功。

2.参保人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户籍证明或居住证,以及本人游侠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秦汉新城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并缴费,税务部门将新增人员缴费信息传递给统计医保部门进行权益记录。

(三)重复缴费

重复缴费是指缴费人已经参加职工医保或已经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后,又缴纳了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以及先参保缴纳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且未办理停保又参加了职工医保的。重复缴费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医保待遇。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在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结束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费。

非因本人原因出现错缴异地的参保人员,由原缴费地负责办理退费,拟参保地重新缴费的方式办理,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时间起算。错缴异地人员的退费申请,可由缴费人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拟缴费地税务部门与原缴费地税务部门传递退费资料,经原缴费地医保部门终审通过后,原缴费地医保部门完成退费工作。

(四)其他

参保人成功缴费后,待遇享受期(2022年1月1日)开始,不予退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发生应征入伍、参加职工医保、服刑人员、死亡等情况,城乡居民参保身份自动丧失,原参保缴费不予退还。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规范收缴。党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公众号、官网等线上参保宣传工作。财政局负责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及拨付等工作。教育卫体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保障。人社民政局负责汇总2021年8月31日前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收入家庭及涉军人员等参保人员名单,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教育卫体局,并督促以上特殊人员100%参保。农业农村局(扶贫办)负责汇总2021年8月31日前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扶贫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名单,该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教育卫体局,督促其及已脱贫人口100%参保。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做好参保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对及区域外人员居住证办理工作。税务局要全面履行居民医保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宣传和工作力度。做好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精准标识,负责参保登记和督促指导各金融机构代收医保费,按时足额征收个人应缴费款。各街办负责安排辖区村及社区,动员组织城乡居民按集中时段参保缴费,督促辖区重复参保人员退费,协同民政、扶贫办督促特殊人群100%参保等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各街办要依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协作配合,提高认识。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各街办要把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作为落实省政府全民参保计划的一个重要举措,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医保、税务、财政、民政、扶贫、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密切配合。各街办要统筹组织,落实参保缴费组织责任,共同做好2022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三)做好服务,落实经费。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用集中征缴期间新城按照2元/人标准,对参与征缴工作的经办人员进行补助,所需补助经费由新城财政承担,具体金额根据新城最终参保人数确定。各街办参保工作经费由所属街办向财政局提交预算,财政局按预算予以拨付。

(四)加大宣传,提升服务。税务局、教育卫体局及各街办要主动公开咨询电话,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缴费,努力实现应保尽保、应享尽享。各街办要畅通参保人群征缴问题反映渠道,完善反馈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处置,提升服务水平。

附件:秦汉办字〔2021〕23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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