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强、宋艳梅、王建设、王立海、王小兰:
本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内部审查发现:案号为西咸秦汉综执限拆决字〔2020〕第002号、西咸秦汉综执限拆决字〔2020〕第019号、西咸秦汉综执限拆决字〔2020〕第004号、西咸秦汉综执限拆决字〔2020〕第005号、西咸秦汉综执限拆决字〔2020〕第003号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给予行政相对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期限较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撤销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予以公告送达。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2年10月11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20200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