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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相关建设单位限期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环保服务效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环境管理程序,结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规定,通知如下事项:

一、凡属秦汉新城辖区内建设单位应开展环评方面自检、自查工作,技术要素有:

1.项目是否落实环保“三同时”;

2.是否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或环保设施操作规程;

3.是否达到环保验收要求;

4.已(调试)生产的项目是否落实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二、各建设单位认真对照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要求,及时整改并在2个月内集中处理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问题。

三、法律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后续监管。对不整改、超标排放,不落实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企业,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及时记入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docx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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