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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新城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秦汉新城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省政府、市政府相关要求及《西咸新区政务公开管理办法》,结合新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委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产业园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垂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管委会负责与经济发展、开发建设相关的征地拆迁、国土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保、信访维稳、文物保护等职能及对外以新城管委会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务公开工作。

各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职能任务,指导主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新城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大力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确保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实现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决策公开。各单位制定的公共政策措施、重要规划、公共建设项目和对新城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群众公共利益或者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在决策前都应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屏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公开时需同时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并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六条 执行公开。各单位须主动公开各自的年度重点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等内容,并根据工作进展,阶段性公开取得成效、后续举措等,听取公众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工作,确保执行到位。审计、督查部门要公开审计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七条 管理公开。各行政执法单位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执法依据、基准、流程、结果、救济途径等,并按行业规定公开监管处罚信息。新城编制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须主动公开新城管委会的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

第八条 服务公开。各单位须全面公开各自的服务事项和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单位须指导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做到办事公开。

第九条 结果公开。各单位须主动公开各自的重点工作、年度重点任务贯彻落实结果,发展规划、工作报告、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等事项。各单位须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机制,注重运用营商环境评估、社情民意调查等专业机构评估鉴定结果,科学评价工作落实效果。

第十条 公文公开。公文是政务信息的主要载体。各单位都要把推进公文公开作为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的主要抓手。各单位在起草公文时,应当同步明确是否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拟主动公开的要一并报送文件解读材料与文件同步进行审批。公文解读材料应当全面、详尽、准确,内容主要包括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

第三章 公开主体和范围

第十一条 各单位制作的政务信息,由制作该政务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务信息,由保存该政务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务公开工作。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的政务信息,由牵头制作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公开政务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与有关部门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照上级制定的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结合本级本单位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本系统政务公开事项,编制主动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结合实际每年度更新。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各单位不得公开。但第三方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各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政务公开主要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类型。

第十六条 主动公开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会议公开。管委会及各单位召开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决策事项,应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

(二)活动公开。管委会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等走进新城各单位,深入了解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平台公开。新城须在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专栏、开通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政务新媒体,搭建广阔的政务公开平台,多渠道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要设立标识清楚、方便实用的政务公开专区。要规范办理12345热线、领导信箱、网民留言等群众投诉建议意见。各单位还应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按程序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相关政策,介绍建设发展成果等。

管委会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等,可综合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新城各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的,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参照《陕西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示范文本》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时答复,告知书须经律师审核,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并承担后续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相关责任。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八条 各单位通过会议、活动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应按照相关制度规范执行,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

第十九条 各单位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应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一)保密审查。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务信息保密审查机制,确定专门的审查人员,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每条政务信息都要先进行保密审查,在确定拟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不存在不得公开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后方可进行公开。

(二)内容审核审批。各单位都要对拟公开的每条政务信息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批,重点审核有无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有无违反上级政策、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无不切合实际的内容、有无错别字、是否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等情况,对存在问题、可能引发负面舆情的信息坚决不予公开。严禁各单位工作人员未经审批擅自公开政务信息,如有违反严肃问责处理。

公开以管委会及办公室名义制作的信息,由拟稿单位将拟公开文稿及政策解读一并报送、同步审批。

(三)信息发布。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经审批后,由党政办公室在新城政务公开平台公开。

(四)登记存档。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发布登记制度,每条信息发布后都应在专门的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所有公开的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原始文件、信息公开审批表都应存档保存。

(五)后续关注。各单位在政务信息公开后,要持续关注社会各界的反应,如出现负面舆情要第一时间处置。

第六章 教育培训和考核问责

第二十条 组织和人力资源部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干部初任培训、岗前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工作计划。党政办公室要常态化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对领导干部和从事政务公开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估。党政办公室会同考核办负责对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新城政务公开工作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第二十二条 问责问效。各单位和各级干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问责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职责,不主动公开、及时更新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二)未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内容审批机制,公开的政务信息造成负面舆情和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不及时更正内容错误的政务信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新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信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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