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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新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秦汉新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秦汉新城各级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指秦汉新城管委会及其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务信息;

(二)政务网站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对政务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四)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各级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条 秦汉新城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政务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在本级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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