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按照管委会上半年经济工作暨落实全市“八个方面”重点工作推进会议要求,为进一步加快落实管委会决策部署,稳定新城今年主要经济指标健康发展,我们抓紧对目前经济发展及政策靶向情况进行全面研究,在《西咸新区稳经济保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秦汉新城进一步促经济保增长七条措施》《秦汉新城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试行)》基础上,起草了《秦汉新城稳经济保增长十条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本政策共涉及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鼓励企业升规上限,涉及工业、服务业和商贸企业;
第二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稳产达效,主要针对规上工业企业(不含电厂及商混预制企业)按照上半年、全年增长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条 鼓励电厂及商混企业提升产能,按照上半年、全年增长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四条 鼓励辖区企业协同采购,鼓励辖区工业、商贸企业,采购工业产品或购买消费品,按照采购额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按照上半年、全年增长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鼓励商贸企业加快恢复,按照上半年、全年增长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对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和文化企业按照上半年、全年增长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鼓励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对于6月底前完成年度投资额60%以上,12月底完成年度投资额的新区级及以上社会投资类项目,按照上半年、全年投资额完成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鼓励工业企业技改提升,主要针对工业企业技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条 鼓励企业参加、举办各类展会活动,按照上半年、全年费用出资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三、其他要求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秦汉新城的独立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营利性组织等主体,有不良信用记录及相关手续不健全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本政策相关条款由发展和经济运行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兑现,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底。申报时间为上半年7月20日—7月31日,全年于次年1月20日—1月31日。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秦汉新城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同类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