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步复核依据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秦汉新城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征迁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秦汉管字〔2012〕125号)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秦汉管发〔2013〕2号)
ƒ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同步复核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秦汉管字【2016】16号
二、同步复核条件
根据秦汉新城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征地拆迁同步复核工作审批单实施征迁项目同步复核。
三、同步复核资料及事项
(一)被征迁项目立项、备案批复文件。
(二)征迁范围红线图并加盖规划部门公章。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土地租赁合同并加盖被征迁企业公章。
(四)房屋权属证明并加盖被征迁企业公章。
(五)市、县(区)两级招商引资部门当年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加盖被征迁企业公章。
(六)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合规年检)且营业执照
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迁的房屋落座地并加盖被征迁企业公章。
(七)法人身份证明并加盖被征迁企业公章。
(八)合法、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加盖被征迁企业公章。
(九)税务登记证并加盖被征迁企业公章。
(十)合法、有效的纳税证明(近三年)并加盖被征迁企业公章。
(十一)现场建(构)筑物、附着物施工合同复印件并加盖被征迁企业公章。
(十二)企业设备购置发票、相关合同及台账复印件并加盖被征迁企业公章。
(十三)其它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同步复核工作流程
(一)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拆迁评估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将《秦汉新城征地拆迁同步复核工作审批单》,附综合执法局出具的非违建证明及资料清单要求的相关资料,经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和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后,书面报送审计局。
(二)审计局分管负责人安排复核任务。
(三)审计局根据送达的《秦汉新城征地拆迁同步复核工作审批单》向被征迁单位(个人)发出复核通知书(审计局根据审批单进行复核前调查,对于不具备复核条件的项目不予复核)。
(四)审计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管委会采购中心中介库中确定或抽取一家中介机构直接委托。
(五)审计局组织中介机构会同国土资源局及其选聘的初评中介机构同步进场复核评估。
(六)国土资源局选聘的初评中介机构评估结束后出具评估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提交审计局。
(七)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国土资源局提交的初评报告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组织双方中介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核对。
(八)核对结束后审计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传阅单。
(九)审计局分管负责人、负责人审定。
(十)报请管委会领导审签。
(十一)复核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复核意见转送国土资源局。
(十二)同步复核资料整理归档。
(十三)项目同步复核结束。

陕公网安备 6111020200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