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各部门、集团公司、各垂管单位,各街办(镇)、汽车产业园: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城乡公共厕所管理标准》已经党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 8月15日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城乡公共厕所管理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城城乡公共厕所管理,提高城乡公共厕所环境卫生,方便群众使用,服务社会,根据《全国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和住建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及《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秦汉新城辖区内公共厕所、公共场所配套公厕、旅游景区公厕,统称为城乡公共厕所。
第三条 城乡公共厕所实行24小时免费开放,旅游景区公共厕所按照景区开放时间,自行调整。
第四条城乡公共厕所中禁止出现旱厕,改造提升为水厕后,投入使用。
第五条城乡公共厕所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厕所日常管理、保洁、设施设备看护。
第二章 城乡公共厕所评定标准
第六条 城乡公共厕所评定类型
(一)评定为一类的城乡公共厕所,评定面积不得小于80㎡(含第三卫生间);
(二)评定为二类的城乡公共厕所,评定面积不得小于50㎡(含第三卫生间);
(三)评定为三类的城乡公共厕所,评定面积不得小于30㎡;
第三章 如厕人员遵守制度
第七条 如厕人员应做到“大便入坑、小便入池、手纸入笼”。
第八条 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刻乱花。
第九条大小便后即时冲洗,严禁将其它废弃物丢入便池,防止堵塞便池。
第十条便后洗手,即时关闭水龙头,节约用水
第十一条爱护公厕设施、设备,如有损坏,按照市场价格赔偿。
第十二条 节约使用公厕配备的日常消耗物品(洗手液、洁厕灵、手纸等),不得私自占有。
第十三条 如厕人员不得长时间占用第三卫生间,确保残疾人员、孕妇等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不得恶意诋毁、辱骂、殴打等形式攻击公厕管理人员,若造成管理人员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将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章 城乡公厕设施设备标准
第十五条 城乡公共厕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质量要求
(一)内外墙壁无脱落,门窗、洗手池、照明灯具、烘手器等设施设备完好无损,若损坏,必须当天修复;
一、二、三类城乡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和防臭设施或措施;
屋面、墙壁、窗台无漏雨现象和痕迹;
地面、便池、便坑道槽、隔档、洗漱台等完好,无脱落损坏;
上下水管道畅通,无跑冒滴落,粪便储存池有盖板;
保持城乡公共厕所化粪池畅通,防止沼气蓄积;
必须配备换气扇,确保换气设施设备运转正常,无异味;
设施设备漏水情况维修不得超过2小时;
小便池、大便器维修更换不得超过24小时;
必须安装导厕牌,导厕牌安装位置需醒目方便过让行人及时观察到;
必须安装保洁制度管理牌、所长制公示牌、所长制责任牌、城乡公共厕所编号、厕室分类牌、蹲便小便牌等标识标语;
洗手台需安装加热设施,方便冬季过往行人、游客热水洗手正常;
第三卫生间配备的婴儿床、残疾人坐便器、扶手栏杆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若损坏,必须当天修复。
应按月足额配备日常消耗物品(洗手液、卫生纸、檀香等)。
第五章 城乡公共厕所保洁标准
第十六条 城乡公共厕所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
(二)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档板及护栏扶手等无积灰、污迹、痰迹、蛛网等;无乱涂乱画、无乱贴等,墙面光洁、外墙面整洁;
(三)公厕内地面光洁、无积水、无泥土、无粪便、无尿碱等;
(四)蹲位整洁,大便槽两侧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手纸等,洁净见底;
(五)小便池(斗)无水锈、尿垢、垃圾等,基本无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
(六)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暖手宝等设备完好,无积灰、污物,窗纱、窗台无灰土、破损;
(七)公厕内外环境整洁,无乱堆乱放杂物、保洁工具设施整齐、无乱搭乱建;公厕5米范围内,无垃圾、粪便尿迹等污物;
(八)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蚊蝇药物或安装防蝇设备,有效控制蚊蝇,夏季每2小时喷洒一次除虫(蝇)剂、春秋季每半天喷洒一次除虫(蝇)剂、冬季每天喷洒一次除虫(蝇)剂;
(九)公厕化粪池根据人流量密集度每3-10天清掏一次。
第六章 城乡公共厕所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编号 | 卫生指标 | 要求 |
1 | 纸片(块) | 不应有 |
2 | 烟蒂(个) | 不应有 |
3 | 粪迹(处) | 不应有 |
4 | 痰迹(处) | 不应有 |
5 | 窗台、窗格积灰 | 不应有 |
6 | 蛛网 | 不应有 |
7 | 成蝇(只) | 二类(含)以上城乡公共厕所不应有 |
三类厕所不得多于2只 | ||
8 | 蝇蛆(尾) | 在厕室内的大小便器内外、地面和化粪池周围30—50厘米以内肉眼观察不到蝇蛆(尾) |
9 | 臭味强度 | 二类(含)以上城乡公共厕所臭味强度为0 |
三类城乡公共厕所臭味强度≤1 | ||
备注:臭味强度指人们通过嗅觉感觉到气味强弱程度。0级无臭味;1级为勉强感觉臭味存在;2级稍可感觉出的臭味;3级极易感觉臭味存在;4级强烈的气味;5级无法忍受的极强气味。 | ||
第七章 城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制度
第十七条 城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应遵守下列制度
(一)上岗时间:
1.24小时开放的城乡公共厕所,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
2.旅游景区公共厕所按照景区开放时间,管理人员必须提前20分钟到岗;
(二)每天对公厕设施设备运转检查,确保运转正常;
(三)每天对设施设备全面清洗一次;日常保洁做到如厕人员离开后立即保洁的要求,并每天对公厕进行一次消毒除臭处理;
(四)必须安排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按时上岗,未经批准,不得出现顶岗、脱岗等现象。
(五)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管理无关的经营活动;禁止在公厕内外接水、接电、淘菜、洗衣、做饭等;
(六)管理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留宿他人;
(七)管理人员不得将固定资产外借他人;
(八)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扣留或使用公厕配备的日常消耗物品。
(九)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关闭公厕;
(十)管理人员禁止向如厕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城乡公共厕所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城乡公共厕所资产为国有固定资产,产权单位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或无意破坏、损坏公厕配备的固定资产,否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十九条 城乡公共厕所产权管理规定:为加强城乡公共厕所产权管理,确保城乡公共数量充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拆除、拆移、封闭城乡公共厕所。确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先提出拆迁方案,经城乡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签订拆建还建合同,依照法规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重建,确因困难不能先建的,按市场价格交纳抵押金后并采取临时过渡措施。拆除的城乡公共厕所必须报备新城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陕公网安备 6111020200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