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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24年6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修订。

一、修订背景

2003年,“非典”疫情暴露的种种问题让社会各界愈加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为核心的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应急法制是“一案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诞生也标志着我国应急法制框架的初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2007年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在应对汶川大地震、新冠感染疫情等巨灾大疫时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呼声一直不断。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创造性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就防范风险挑战、应对突发事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从2020年国家有关部门启动修订相关工作,到今年6月三审通过,修法历时4年有余终于完成。

二、修订亮点

(一)增加了超过50%的新条文。此次修订既总结了该法施行以来我国应急管理领域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巩固了2018年以来机构改革的主要成果,又凝练了新冠疫情防控中形成的社会共识,注重平衡“应急”和“法治”两种价值,能够较好地引领我国应急法治理体系的升级迭代。

(二)细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条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这22个字来描述国家应急管理体制。而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调整为“两体系两体制”——应急管理治理体系、工作体系,领导体制、管理体制。特别是在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治理体系”中强调要完善法治保障,在全文强调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的工作流程,这就是以法律的确定性来应对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

(三)工作原则发生改变。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第五条提出了“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一条原则。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条则提出了“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四条原则,从宏观到微观,体现了这些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四)设计“心理干预”有关内容。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引导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心理行为问题诊治等心理援助工作。”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心理干预的必要性很大、专业性很强,有了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人才培养、工作开展就有了专门依据。

(五)统一响应、统一解除。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宣布解除应急响应”。

三、修订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突发事件应对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此次全面修订是应急法治发展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此次修订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的治理体系,规范了媒体、社会组织、公民等依法有序参与,加强了基本人权保障,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保障能力,加快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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