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备注 |
1 | 排污单位监督管理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九条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根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 秦汉新城环保局 监察科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
2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 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二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 秦汉新城环保局 监察科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
3 | 放射性污染源监督管理 | 对核技术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秦汉新城环保局 监察科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
4 | 医疗废物监督管理 | 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 秦汉新城环保局 监察科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
5 | 污染事故、突发事件 | 污染事故、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
6 | 水污染事故 | 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水域进行监测,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六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 西咸定期监测(渭河秦汉新城段)断面 | ||
7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
备注:辖区暂无环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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