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党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招商引资 风华秦汉 专题专栏

秦汉新城管委会各部门随机抽查事项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随机抽查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市场主体数量

抽查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涉及部门

备注

1

对养殖场监督检查(畜牧组)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10

100%

1次/1月

现场检查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强制免疫、检疫申报,消毒卫生、无害化处理、兽药使用等情况;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2

对兽药饲料经营店监管(畜牧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1

100%

1次/1月

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制度、场所设施、各类经营记录、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3

对饲料厂的监管(畜牧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3

100%

1次/2月

现场检查生产资质、标签、原料、化验室、制度记录等。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4

对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监管(畜牧组)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5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

100%

1次/1月

现场检查收购站制度证照、各项台帐记录、奶厅消毒卫生、化验室开展检测情况等。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5

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监管(动卫组)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2

100%

1次/1月

1.动物防疫条件;2. 动物检疫检验各项记录;3.卫生和消毒情况;4.无害化、水分、瘦肉精抽检等情况;5.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情况等。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6

对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67

30%

3次/1月

1、对种子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7

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9号)第三十二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农药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66

30%

3次/1月

1、对农药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对农药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8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74

85

30%

3次/1月

1、对肥料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对肥料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9

河道采砂监管

《陕西省采砂管理办法》  第十条   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内采砂,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前两款规定以外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0



1、采砂申请书

2、采砂许可证

3、开采地点

4、开采期限

5、开采范围

6、开采深度

7、开采量

8、作业方式采砂9、现场安全管理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10

涉河建设项目监管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按照以下规定    

行:在渭河、汉江、洛河、泾河、沣河、嘉陵江、丹江、石头河、千河、窟野河和红碱淖  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在市(地区)边界河道修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除市区)边界河道外,在上述河道修建各类小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市(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河道建设项目管理]  在渭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工程建设方案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渭河其他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同意,其中大中型建设项目,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其他跨行政区域的渭河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1

100%

每月1次

1、施工许可

2、施工进度

3、防汛安全

4、现场安全

5、防汛预案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11

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质量标志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对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

100%

每月1次

查看农产品的标识使用情况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12

对取得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证书单位或个人的事项监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5

100%

每月1次

1.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进行产地检疫;

2.检查植物及植物产品产地、调运检疫证书相应许可事项符合情况。

3.检查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相关植物检疫单证。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13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第四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第四十六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七条 省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履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行使本条例规定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
3、《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1]1703号) 第二十九条: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查任务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设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护情况等。

不确定

50%

每年1次

1、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2、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实地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14

对城市建设填堵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防洪围堤审查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

    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00%


1、评价报告

2、防御措施

3、防洪工程设施

现场检查

秦汉新城

农业农村局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中段

电话:029-33185000 邮编:712000 网站地图

陕ICP备17019321号-3 网站标识码:6190000005 陕公网安备 6111020200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