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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2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陕西某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3日19时39分许,陕西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工二路与周康路交汇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陕西某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扰乱正常的执法监管秩序,并且给非核准路线道路带来扬尘污染,这类行为一般都需要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运输车辆出具的核准手续进行仔细检查核对,避免出现一些企图混淆过关的情况。

案例二: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办《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30日9时39分许,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XXX号“嘉龙”牌轻型自卸货车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工二路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面处未办《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办《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是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最基础的要求。城管执法部门作为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执法力量,要进一步强化对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企业的规范引导,加大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齐抓共管,营造良好的建筑垃圾管理氛围。

案例三: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载散装商砼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9日3时47分许,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陕DXXXXX号“瑞江”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道兰池三路渭城街道办事处门口路南,运载散装商砼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遗撒面积约1120平方米。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载散装商砼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案件,该类违法行为不仅会污染城市道路,形成扬尘,导致大气环境污染,还会影响途经该路段的车辆的正常通行,并带来交通安全隐患。希望通过本案的处罚,能有效遏制该类违法行为主体的侥幸心理。

案例四:咸阳某清运有限公司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1日2时20分许,咸阳某清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玻璃厂社区卫生服务站北100米处未经核准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咸阳某清运有限公司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主要是为违法行为人释明法律法规,使其明白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和末端处理等程序均不能缺少,增强其遵法、守法意识,进而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避免造成污染,保护生活环境。

案例五:西安某环卫有限公司未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8日16时15分许,西安某环卫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XXX"中汽力威"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未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西安某环卫有限公司未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运输作业车辆安装在线监管装置,按照确定的运输路线行驶,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按确定的路线运输,给非核准路线道路带来环境污染,存在安全隐患,应依法处置,引导生活垃圾运输行业规范化。

案例六: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9日中午12时许,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道渭城湾村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禁止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有利于杜绝来源不明的“黑气”充斥市场,维护燃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证燃气来源可靠和质量安全,确保燃气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七: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24日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天工三路中南高科秦汉智康云谷基地项目拉运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因你单位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在限期内改正,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应给予从轻处罚。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认识扬尘治理事关群众居住环境和空气质量的重要性,加强治理,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为目标,从而为群众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案例八:西咸新区某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装车辆外廓尺寸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9日23时许,西咸新区某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上林路中段被发现擅自改装车辆陕AXXXXX、川HXXXXX、川HXXXXX、川HXXXXX、川HXXXXX外廓尺寸。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西咸新区某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装车辆外廓尺寸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典型意义: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影响了机动车性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造成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破坏道路基础设施,污染环境。

案例九:西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标准装载、配载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日23时许,西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泾渭大道南段西安长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星马”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运运输车辆陕AXXXXX超过标准装载、配载。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西安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车辆超过标准装载、配载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因超限超载引发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惨不忍睹。超限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会使公路严重损害,大幅减低公路使用寿命。因此要坚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杜绝企业及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

案例十: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12日15时许,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处罚结果:行政相对人陕西某能源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典型意义:燃气作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其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经营单位的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相当艰巨,燃气经营单位应遵守燃气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开展燃气经营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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