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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21日上午9时52分,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西兰路中段时,发现一辆陕汽德龙牌重型自卸货车。经初步调查,该车辆系陕西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审批拉运为黄土,但实际拉运的是建筑垃圾,该车辆涉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处罚结果: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市容执法相关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二:谢某某擅自改装车辆外廓尺寸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1日下午8时许,执法人员在秦汉新城上林路北口巡查时,发现一辆陕汽德龙牌重型自卸货车涉嫌擅自改装车辆外廓尺寸,执法人员将车辆带至秦汉新城上林路执法停车场进行测量,测量后发现车辆车厢高2200mm,车辆标准高度为1690mm,当事人确定已擅自加高车厢510mm。

处罚结果:谢某某擅自改装车辆外廓尺寸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谢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

案例三: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7日上午10时20分许,执法人员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道兰池四路中天峯悦项目工地检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时,发现该项目无法提供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的制度。经查为西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为,该公司涉嫌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处罚结果:该公司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市容执法相关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案例四: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案。

基本案情:2020年7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赛特奥莱某美食广场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时,发现该美食广场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现场只摆放了六个灰色垃圾桶,并未发现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经查,该公司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处罚结果:该公司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五:吕某某未办《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31日晚8时50分许,违规拉运巡查科执法人员巡查至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与正阳三路交汇处时发现一辆陕汽德龙牌重型自卸货车,上述车辆正在运输建筑垃圾,司机无法提供相关手续及证件,经初步调查上述货车运输建筑垃圾时涉嫌未办《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处罚结果:吕某某未办《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市容执法相关裁量基准,对谢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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