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 1 | 秦汉新城星辉果蔬超市涉嫌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2020年9月14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SC2020082046和NO.SC2020082047的检验报告,显示秦汉新城星辉果蔬超市所销售的面皮和米线的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不符合GB2706-2014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购进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9 | 秦汉市监处字【2020】72号 | 免于处罚 |
| 2 | 秦汉新城玉刚牛羊肉泡馍馆涉嫌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糖蒜案 | 2020年9月16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SC2020081937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秦汉新城玉刚牛羊肉泡馍馆销售的糖蒜中食品添加剂不符合相关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购进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9 | 秦汉市监处字【2020】73号 | 免于处罚 |
| 3 | 秦汉新城鸿都生活购物中心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案 | 2020年9月21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SC2009127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秦汉新城鸿都生活购物中心所销售大芹菜毒死蜱的含量不符合相关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所销售的芹菜被检测毒死蜱超标是商品内在的质量问题,外观上当事人无法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9 | 秦汉市监处字【2020】74号 | 免于处罚 |
| 4 | 秦汉新城连都购物广场涉嫌抽检不合格案 | 2020年10月20日,我局接到陕西中检检测有限公司转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凉皮和河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凉粉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18 | 秦汉市监处字【2020】76号 | 免于处罚 |
| 5 | 秦汉新城林锦泉商店涉嫌抽检不合格案 | 2020年9月25日,我局接到陕西中检检测有限公司转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凉皮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面筋中铝的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18 | 秦汉市监处字【2020】77号 | 免于处罚 |
| 6 | 秦汉新城瑞丁家超市涉嫌抽检不合格案 | 2020年10月9日,我局接到陕西中检检测有限公司转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凉粉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和铝的残留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凉皮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18 | 秦汉市监处字【2020】78号 | 免于处罚 |
| 7 | 秦汉新城亿天汇便利店涉嫌抽检不合格案 | 2020年10月9日,我局接到陕西中检检测有限公司转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18 | 秦汉市监处字【2020】79号 | 免于处罚 |
| 8 | 加生蔬菜经销部涉嫌抽检不合格案 | 2020年10月9日,我局接到陕西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转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凉皮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18 | 秦汉市监处字【2020】80号 | 免于处罚 |
| 9 | 秦汉新城千客来超市涉嫌抽检不合格案 | 2020年10月10日,我局接到陕西中检检测有限公司转交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拉面(生)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榨菜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18 | 秦汉市监处字【2020】81号 | 免于处罚 |
| 10 | 秦汉新城兴悦心超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扯面案 | 2020年9月27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系统转来编号NO:ZJJC-SY202008-1180不合格报告。被抽检单位为秦汉新城兴悦心超市,样品名称为扯面,购进日期为2020年8月31日。经抽样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17 | 秦汉市监处字【2020】82号 | 免于处罚 |
| 11 | 秦汉新城兴悦心超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酥油饼案 | 2020年9月29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系统转来编号NO:ZJJC-SY202008-1182不合格报告。被抽检单位:秦汉新城兴悦心超市样品名称 酥油饼 规格:散装 购进日期:2020年8月31日 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17 | 秦汉市监处字【2020】83号 | 免于处罚 |
| 12 | 秦汉新城新社自选平价超市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豆芽案 | 2020年9月27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系统转来编号NO:ZJJC-SY202008-1165不合格报告。被抽检单位:秦汉新城新社自选平价超市;样品名称:黄豆芽;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8月31日,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17 | 秦汉市监处字【2020】85号 | 免于处罚 |
| 13 | 陕西正元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优质水厂涉嫌生产纯净水标签不合格案 | 2020年11月4日,我局收到秦汉新城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网上舆情提示函,在西部网、华商报等网上留言板块,有群众举报秦汉新城恒大童世界建筑项目部劳务公司饮用的桶装纯净水不符合国家标准,请依法核实处理。我局接受核查处置任务后,当日上午到达秦汉新城恒大童世界建筑项目部劳务公司调查,在西安建筑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发现“长庆”牌纯净水6桶,桶体标签显示其为陕西正元电力实业发展总公司优质水厂(以下简称:正元水厂)生产。随即赶赴正元水厂核实,证明“长庆”牌纯净水属其生产。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水厂立即改正标签不符合标准行为,并对已生产的标签不合格的纯净水进行召回。 | 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7.60元。 二、罚款人民币9312.40元。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21 | 秦汉市监处字【2020】86号 | 免于处罚 |
| 14 | 秦汉新城胡广忠牛羊肉泡馍馆涉嫌抽检不合格案 | 2020年9月25日,我局接到陕西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转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秦汉新城胡广忠牛羊肉泡馍馆糖蒜的笨甲酸及其钠盐、糖精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18 | 秦汉市监处字【2020】87号 | 免于处罚 |
| 15 | 西咸新区典隆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黄豆芽案 | 2020年8月31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咸新区典隆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店内销售的黄豆芽进行抽检,2020年9月24日,检验报告显示黄豆芽中检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 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不得检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22 | 秦汉市监处字【2020】88号 | 1.没收违法所得480元; 2.免予行政处罚。 |
| 16 | 西咸新区典隆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豇豆案 | 2020年8月31日,2020年8月31日,区局委托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西咸新区典隆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在店内销售的豇豆进行抽检,根据2020年9月24日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销售的豇豆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22 | 秦汉市监处字【2020】89号 | 没收违法所得88.4元 |
| 17 | 秦汉新城丽星生鲜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猕猴桃案 | 根据2020年9月21日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该猕猴桃氯吡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31 | 秦汉市监处字【2020】90号 | 没收违法所得72.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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