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 1 | 西咸新区茂盛茶叶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 2019年11月8日接网络抽检平台通知,西咸新区茂盛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茯源祥”经典砖茶、“茯源祥”经典1368茯茶在10月9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16 | 秦汉市监处字[2020]1号 | 1.没收不合格批次“茯源祥”1368茯茶 46块、“茯源祥”经典茯茶51块; 2.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3.罚款20000元。 |
| 2 | 秦汉新城建爱百货商店销售不合格荞面饸饹案 | 根据陕西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散装荞面饸饹中的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销售行为;2.免于行政罚款。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2 | 秦汉市监处字[2020]19号 | 1.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销售行为; 2.免于行政罚款。 |
| 3 | 秦汉新城建爱百货商店销售不合格米线案 | 根据陕西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米线中的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2 | 秦汉市监处字[2020]20号 | 1.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销售行为;2.免于行政罚款。 |
| 4 | 秦汉新城建爱百货商店销售不合格花香菇案 | 根据陕西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散装花香菇中的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2 | 秦汉市监处字[2020]21号 | 1.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销售行为;2.免于行政罚款。 |
| 5 | 秦汉新城丽星生鲜店涉嫌销售不合格散装面筋案 | 根据陕西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散装凉皮中的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2 | 秦汉市监处字[2020]22号 | 1.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销售行为; 2.免于行政罚款。 |
| 6 | 秦汉新城丽星生鲜店涉嫌销售不合格散装凉皮案 | 根据陕西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散装面筋中的食品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标准。 |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2 | 秦汉市监处字[2020]23号 | 免于行政处罚 |
| 7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立德思小学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2019年12月9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1922320)获悉,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立德思小学食堂使用的自消毒小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10 | 秦汉市监处字[2020]24号 | 免于行政处罚 |
| 8 | 星河湾西交康桥小学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2019年11月29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1922306)获悉,星河湾西交康桥小学食堂销售经营的甜椒(购进日期:2019年11月4号)经抽样检验,二嗪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 2020.1.22 | 秦汉市监处字[2020]25号 | 免于行政处罚 |

陕公网安备 6111020200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