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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新城2020年4月食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序号案件名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和内容
1秦汉新城崔阿宁餐馆涉嫌农残超标案 2019年12月11日,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2020.4.10秦汉市监处字[2020]16号免于行政处罚
2秦汉新城瑞丁家超市涉嫌抽检不合格案 2020年1月22日,我局接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2020.4.10秦汉市监处字[2020]17号免于行政处罚
3秦汉新城星辉果蔬超市涉嫌销售农残超标农产品案2019年11月29日,我局收到从秦汉新城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编号为NO.ZJJC-SY201910-367和NO.ZJJC-SY201910-37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秦汉新城星辉果蔬超市所销售麦芹检测的氧乐果利项目和香菇检测的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2020.4.10秦汉市监处字[2020]18号免于行政处罚
4咸阳金百纳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标准案2020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秦汉新城渭城镇龚东村四组326号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在调查了解中,当事人称其销售的“杞博士”益生菌配方驼乳粉系公司委托新疆骆甘霖生物有限公司生产,但在其驼乳粉罐体标签中未标注委托生产商名称。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2020.4.14秦汉市监处字[2020]15号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80元;
2.罚款人民币12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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