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秦汉市监当处字﹝2020﹞3号 | 西咸新区仁福大药房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不在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 西咸新区仁福大药房有限公司 | 91611100MA6TG12L9U | 张新荣 | 该公司质量负责人不在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综合该公司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自动 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20年1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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