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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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案 | 秦汉新城玉刚牛羊肉泡馍馆 | 92611103MA6THNQ215 | 魏玉刚 | 当事人使用的消毒筷子(散装):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 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19年6月30日 | |||
2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 西咸新区优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916111003336664173 | 吴鹏 | 当事人生产的鲨鱼翅地龙蛋白牦牛骨髓肽片、γ-氨基丁酸多肽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食品名称”4.1.2.1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第二款。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7576.5元人民币; 罚款:23000元人民币。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咸阳金旭路支行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61001636708052503140。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19年6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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