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3 | 秦汉市监处字﹝2019﹞19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咸阳秦昆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 | 91611100709951823N | 刘亚芹 | 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名称:叁鹿九和饮(固体饮料),商标:福万三™,规格:150g(10g/袋×15袋),生产日期:2019年1月7号。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案发后:1.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如实交待自己违法事实的。2.直至案发前该产品只销售9盒其余都已召回使已发生的危害后果得以消除或减轻。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六条适用情形中“减轻处罚情节:符合《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综合该单位违法事实和情节,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90元人民币;2.罚款:12000元人民币。 | 自动 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19年10月23日 | |
4 | 秦汉市监处字﹝2019﹞20号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秦汉新城海贤食品有限公司 | 91611103MA6TG3RF4K | 黄生贤 | 该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名称:炒葵花籽,生产日期:2019年5月22号。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有以下情形::1.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如实交待自己违法事实的。2.直至案发前该产品只销售9盒其余都已召回使已发生的危害后果得以消除或减轻。依据《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食品类)(试行)第六条适用情形中减轻处罚情节:符合《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量标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综合该单位违法事实和情节,给予1、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2.罚款:10000元人民币。 | 自动 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服务与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19年10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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