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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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残超标案 | 秦汉新城崔阿宁餐馆 | 92611103MA6THBKK8G | 崔阿宁 | 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 自动 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20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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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残超标案 | 秦汉新城瑞丁家超市 | 92611103MA6TLUU1X7 | 张升 | 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 自动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20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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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案 | 秦汉新城星辉果蔬超市 | 92611103MA6TG9FK5A | 贺星辉 | 收到从编号为NO.ZJJC-SY201910-367和NO.ZJJC-SY201910-370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秦汉新城星辉果蔬超市所销售麦芹检测的氧乐果利项目和香菇检测的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的许可证,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 自动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20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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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西咸新区建爱百货商店 | 91611103MA6THW5U1E | 张建平 | 收到陕西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散装荞面饸饹中的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销售行为; 2.免于行政罚款。 | 自动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2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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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西咸新区建爱百货商店 | 91611103MA6THW5U1E | 张建平 | 根据陕西中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散装米线中的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销售行为; 2.免于行政罚款。
| 自动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2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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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西咸新区建爱百货商店 | 91611103MA6THW5U1E | 张建平 | 当事人销售的散装花香菇中的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销售行为; 2.免于行政罚款。 | 自动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2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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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秦汉新城丽星生鲜店 | 92611103MA6TLT3FX6 | 韩加兴 | 散装凉皮中的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销售行为; 2.免于行政罚款。 | 自动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2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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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 秦汉新城丽星生鲜店 | 92611103MA6TLT3FX6 | 韩加兴 | 当事人销售的面筋中的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但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销售行为; 2.免于行政罚款。 | 自动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2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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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立德思小学食堂 | 526100MJ0095782R | 武雨 | 秦汉新城立德思小学食堂使用的自消毒小碗经抽样检验,其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 自动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20年1月10日 |
10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星河湾西交康桥小学食堂 | 52610100MJY307417B | 田利华 | 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SP201922306)获悉,星河湾西交康桥小学食堂销售经营的甜椒(购进日期:2019年11月4号)经抽样检验,二嗪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但鉴于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予处罚 | 自动履行 |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做出处罚日期:202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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