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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91931

公安部、国家移民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 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二、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 元;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 整为200元。

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四、 各级市场监管、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收费行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五、上述规定自2020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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