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进、扶持和培育总部企业,积极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在西咸新区设立企业总部,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全球或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和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分机构,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在西咸新区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税收管户地在西咸新区。
(二)营业收入及税收贡献等符合第五条或第六条认定标准。
(三)在西咸新区外设立子公司 (全资或控股) 、分公司不少于 3 个,并对其负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条 金融类总部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条 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牵头负责本政策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新引进项目申请认定企业总部,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新区留成比例部分,下同) 达到500万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地区总部、职能型总部。
2.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500 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上榜企业;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上榜企业;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100强上榜企业。
4.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 (集团)(指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等企业) 在西咸新区设立的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
5.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其所属行业内,综合排名或营业收入居全国前50 名。
第六条 未符合第五条标准的企业,按下列行业标准之一认定:
1.农业类: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及以上。
2.工业及先进制造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 1500 万元及以上。
3. 建筑业: 上年度营业收入 20 亿元及以上, 地方财政贡献2000 万元及以上。建筑业同时要求企业具备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一级 (含一级) 以上。
4.服务业类:
(1)批发零售业:批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25 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 1000 万元及以上;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及 以上,地方财政贡献 500 万元及以上。
(2)现代物流业、租赁和商贸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5 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 500 万元及以上。
(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 300 万元及以上。
(4)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新兴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1 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 300 万元及以上。
(5)其他现代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 10 亿元及以上,地方财政贡献 1000 万元及以上。
上述行业以外其他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且对新区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企业,或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经管委会审定,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总部开办奖。企业注册(或入区) 之日起两年内的新落户总部企业,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 1 亿元(含 1亿元) ,或在新区实际办公人数大于等于的 100 人的,奖励 500 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在 1 亿元-5 亿元(含 5 亿元) ,或在新区实际办公人数大于等于 200 人的,奖励 1000 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在 5- 10 亿元(含 10 亿元) ,且或新区实际办公人数大于等于 300 人的,奖励 2500 万元;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10 亿元以上,或在新区实际办公人数大于等于 500 人的,奖励 3500万元。
对全区产业带动和综合贡献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经管委会个案审定可给予特别奖励,单个企业开办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 万元。 以上开办奖励资金自认定为企业总部年度起,分3年按30% 、30% 、40%的比例兑现。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八条 效益贡献奖。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第二年提出申请,较上年度新区财政贡献增长 10%-20% (含 10%) 的,按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量的 50%给予奖励;较上年度新区财政贡献增长20%-30% (含 20% ) 的,按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量的 60%给予奖励;较上年度新区财政贡献增长 30% (含 30% ) 以上的,按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量的 7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 (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九条 区域投资奖。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在西咸新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且纳入新区统计库的,按投资额 (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予以补贴:1 亿≤投资额<3 亿的, 按实际投资额 的 0.5%给予一次性补贴;3 亿≤投资额< 5 亿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补贴;投资额≥5 亿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2%给予一次性补贴。此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十条 总部贡献奖。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对其产值规模( 营业收入) 较上年增长超 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20 亿元等台阶且不低于前三年最高值的,一次性相应奖励 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和 500 万元,此奖励不重叠计算。 (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企业进步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民营企业500 强的,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首次被评为中国 500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首次被评为世界 500 强企业 的,一次性奖励 2000 万元。 总部企业连续三年获评中国 500 强或世界500 强企业的,再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1000 万元。 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十二条总部发展奖。总部企业在西咸新区以外新设立或兼并收购分支 (子) 公司或经营机构,且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自分支(子) 公司设立年度起第 1-3 年, 以不超过该分支(子)公司的年度新区财政贡献为基数, 全额奖励给总部企业。 (办理 方式:综合评审)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补贴。在西咸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对于其租赁办公用房及生产用房 (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 设施,下同) 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 3 年按照前一年度实际支付 租金的 50%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购房合同金额 5%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补贴分三个年度按照 30% 、30% 、40% 的比例发放。同一企业不能同时享受以上两项办公用房补贴。(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 人才财政奖励。对不超过总部企业员工总人数的20%且税前年度工资不低于 20 万元的企业负责人、高管和特殊技术人才,连续 3 年按个人对新区财政贡献给予 100%的奖励。每人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十五条 员工住房补贴。对总部企业员工在新区租房的,按照 10 元/平方米 · 月给予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对总部企业员工在新区购买自用住宅 (限首套) 的,按住宅购买合同价格的 1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同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租房和购房两项补贴。 ( 办理方式:综合评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享受总部开办奖的企业,5 年内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办公人数不得低于开办奖励认定时参考的指标标准;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在购房 10 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涉及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通报管委会。经认定且申请各项奖励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新区经营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八条 企业、个人享受相关政策之前应向管委会提供相关承诺书。违反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全部补助, 并按照当时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九条 总部企业应守法经营,并按时按要求向新区统计局等相关部门报送资料。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偷税欺骗等重大事故、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已享受 “ 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企业不适用本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西咸 新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奖补资金由新区及企业所在新城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园办范围内企业所涉及的奖补资金由新区和企业所属沣东、沣西新城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单个企业每年奖 补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新区的财政贡献。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在政策申报和资料审查过程中,相关部门可采取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机构调查、现场查验等多种方式对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申报事项发生的时间区间为 2021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具体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分多年发放奖励的政策条款,按奖励认定时的政策标准执行完毕。
本政策由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