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5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秦汉新城刘洪明水果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8日,秦汉新城刘洪明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经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NO:F221100142),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3055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9元;
2、罚款7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采购了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
二、秦汉新城卢福恒蔬菜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8日,秦汉新城卢福恒蔬菜店销售的结球甘蓝、豇豆,经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NO:F221100151;NO:F221100190)。经抽样检验,结球甘蓝,氧乐果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3056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蔬菜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采购了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
三、秦汉新城春亭炒货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生瓜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9日,秦汉新城春亭炒货店销售的生瓜子,经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NO:F221100037),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3062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瓜子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生瓜子3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96.8元;
3、罚款人民币76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原料储存中,温湿度控制不严。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
四、秦汉新城小金蔬菜配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8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对秦汉新城小金蔬菜配送店销售的绿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NO:AJCB09001AJF6006231),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不罚〔2023〕5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采购了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
五、秦汉新城边柯蔬菜店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蔬菜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8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秦汉新城边柯蔬菜店销售的韭菜和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NO:F221100143,NO:F221100198),经抽样检验,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姜,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3〕4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7元;
2、罚款人民币760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采购了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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