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5日,中玻(陕西)新技术有限公司使用的豇豆经西安康派斯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样单NPC22610127750231165),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3057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食品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同时也未造成危害食用者健康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十一条第19项“符合《规则》规定的从轻情形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在有资质的经营主体采购、索证索票未落实、食材把关不严。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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