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涉及我辖区4家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秦汉新城杨战生干菜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5日,秦汉新城杨战生干菜店销售的白芝麻,黑芝麻经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NO:XASP20228129、NO:XASP20228130),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 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都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3046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
2、罚款1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食品原料存贮时环境温度控制不严,从而影响食品原料品质。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
二、秦汉新城韩小超干果店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5日,秦汉新城韩小超干果经销部销售的白芝麻,经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NO:XASP20228131),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 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都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处罚〔2022〕3047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或者注销登记卡;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
2、罚款76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食品原料存贮时环境温度控制不严,从而影响食品原料品质。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
三、秦汉新城川渝小厨川菜馆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18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秦汉新城川渝小厨川菜馆采购使用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为(NO:ZL2022(JW)-1AB-0679),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不罚〔2022〕3051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因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供货方采购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局执法人员要求企业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
四、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创客美食广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26日,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创客美食广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档口(秦汉新城邱阳阳餐饮馆)采购使用的饸饹面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为(NO:F220800392)。经检验,经监督抽检,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市监不罚〔2022〕3052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涉嫌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因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供货方采购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我局执法人员要求企业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已整改完毕,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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