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单SC22610000750632170 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陕西一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22年5月7日生产(经营)的绿豆糕(黑芝麻)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陕西一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绿豆糕(黑芝麻)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陕西一麦食品工业有限公司2022年5月7日生产(经营)的绿豆糕(黑芝麻)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已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陕西咸 市监处罚〔2022〕3032号),处罚依据及自由裁量: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绿豆糕(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对大部分产品进行了召回,也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96元;
2.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现已查明:导致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设备、包装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控制不严,从而出现微生物污染。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复核。
二、抽样单№:XC22621022788230570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显示,标称生产者:秦汉新城君勇炒货厂生产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07月18日原味瓜子,经环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T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08月09日,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环县虎洞镇培成平价商行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秦汉新城君勇炒货厂的原味瓜子(生产日期:2022-07-018)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环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T22165-2008《坚果炒货食品通则》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情况。2022年9月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HXSJSP20220422)送达该企业标称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办南社村3组057号”,发现该企业已搬离标称地址。随后,我局执法人员通过陕西省食品安全监管综合业务信息系统调取该企业许可信息发现:该企业已于2022年5月26日,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进行了注销,审批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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