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验单:XBJ25610127772600288WC,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秦汉新城新金阳光商店、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抽验单:XBJ25610127772634045WCZX,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绿满畦果蔬店(个体工商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按照相关要求,秦汉新城新金阳光商店销售“闽晋板栗饼”、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绿满畦果蔬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云南小叶蜜橘”,现将涉及我辖区2家生产经营企业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秦汉新城新金阳光商店销售“闽晋板栗饼”不合格项目:柠檬黄;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绿满畦果蔬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云南小叶蜜橘”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2.抽检日期:2025年9月30日;2025年10月17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秦汉新城新金阳光商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闽晋板栗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检验结果报告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当事人在销售涉案食品时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法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不罚〔2025〕69号);
2.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绿满畦蔬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云南小叶蜜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涉案云南小叶蜜桔时,依法查验了供货商的市场营业执照和供货商的身份证(收款收据),并留存了相关凭证。能如实说明涉案食品的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同时,当事人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涉案食品货值金额较小(101.4元),未发现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自身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并表示立即整改,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法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不罚〔2026〕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属于生产环节、种植环节控制不当导致。
当事人整改措施:一是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二是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三是加强进货查验管理制度落实,严把进货查验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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