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单XBJ24610127756032068YD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秦汉新城陕西骏泰升商贸有限公司在店内销售的“精品橘子”经抽检,该批精品橘子的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涉及我辖区1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秦汉新城陕西骏泰升商贸有限公司在店内销售的“精品橘子”
2.不合格项目:橘子的联苯菊酯项目
3.抽检日期:2024年10月25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陕西骏泰升商贸有限公司在店内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给予处罚。鉴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当事人和我局均未收到辖区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精品橘子)出现腹泻、呕吐、恶心、肠道不适等症状的投诉和举报,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不予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将违法线索移交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处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属于生产环节、种植环节控制不当导致。当事人整改措施:一是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二是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三是加强进货查验管理制度落实,严把进货查验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