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验单XBJ23610127750231921;XBJ23610127750232054;XBJ23610127750232054;XBJ23610127750232772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四季鲜果蔬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青菜(普通白菜)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陕西西咸新区翔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秦汉新城乐乐家超市销售的小磨醇芝麻香油酸价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要求;秦汉新城新金阳光商店销售的大地猫豆香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4家生产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四季鲜果蔬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青菜(普通白菜)2.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
陕西西咸新区翔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秦汉新城乐乐家超市销售的小磨醇芝麻香2.不合格项目:酸价。
秦汉新城新金阳光商店销售的大地猫豆香锅巴(油炸型膨化食品)2.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3.抽检日期:2023年8月21日;2023年8月25日;2023年8月25日;2023年9月20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四季鲜果蔬配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人的身份证信息,并且通过供货商向食品生产企业索取了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在销售涉案食品时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法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不罚〔2023〕3075号_)
2.陕西西咸新区翔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秦汉新城乐乐家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人的身份证信息,并且通过供货商向食品生产企业索取了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在销售涉案食品时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法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不罚〔2023〕3091号_)(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处不罚〔2023〕3076号_)
3.秦汉新城新金阳光商店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法人的身份证信息,并且通过供货商向食品生产企业索取了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测报告单,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在销售涉案食品时并不知道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法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不处罚〔2023〕3077号_)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属于生产环节、种植环节控制不当导致。当事人整改措施:一是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二是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三是加强进货查验管理制度落实,严把进货查验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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