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样单XBJ23610127-021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秦汉新城秦晟齐全优鲜百货经销部销售的澳芒经抽样检验,戊唑醇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XBJ23610127-022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秦汉新城晨都购物中心销售的大葱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XBJ23610127-023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秦汉新城星辉果蔬超市销售的豆王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按照相关要求,现将涉及我辖区3家经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1秦汉新城秦晟齐全优鲜百货经销部销售的澳芒。
1.2不合格项目:戊唑醇项目。
1.3抽检日期:2023年9月21日。
2.1秦汉新城晨都购物中心销售的大葱。
2.2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
2.3抽检日期:2023年10月10日。
3.1秦汉新城星辉果蔬超市销售的豆王
3.2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3.3抽检日期:2023年10月10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企业一:
秦汉新城秦晟齐全优鲜百货经销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澳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其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将违法线索移交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不罚〔 2023〕3070 号、陕西咸市监移〔 2023〕3023号)
违法企业二:
秦汉新城晨都购物中心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其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将违法线索移交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不罚〔 2023〕3073号)
违法企业三:
秦汉新城星辉果蔬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限量标准的食品(豆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处理期间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处理,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其说明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将违法线索移交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西咸市监不罚〔 2023〕307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违法企业一:
经当事人自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属于种植环节控制不当导致。当事人整改措施:一是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二是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三是加强进货查验管理制度落实,严把进货查验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违法企业二:
经当事人自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属于种植环节控制不当导致。当事人整改措施:一是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二是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三是加强进货查验管理制度落实,严把进货查验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违法企业三:
经当事人自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属于种植环节控制不当导致。当事人整改措施:一是发布召回公告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二是立即停止采购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三是加强进货查验管理制度落实,严把进货查验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我局要求三家违法企业加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三家违法企业已整改完毕,我局已对三家违法企业进行了整改复查,三家违法企业已整改到位。
陕西省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秦汉新城分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