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咸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贵局关于《西咸新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稿)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局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章第二条所称“重要子企业”包含各新城集团,需要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各新城集团母公司外,是否适用于各新城集团下属各级控股公司。
第二章第九条“重要子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和第十条“重要子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目前,各新城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各新城任免,年度考核由新城党委组织部评定。建议维持现有管理模式不变,任免及考核结果报新区国资局备案。
第三章第十九条“外部董事选派”;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成员委派”,涉及各新城集团公司的,建议由新城国资局负责选(委)派,选(委)派结果报新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章第三十条涉及(一)所列事项,涉及各新城集团公司的,建议由各新城管委会批准,报新区管委会备案;涉及(二)、(三)、(四)、(五)所列事项,涉及各新城集团公司的,建议由新城国资局负责审批,审批结果报新区国资局备案;涉及(六)所列事项,涉及各新城集团公司的,建议由新城国资局负责核准,核准结果报新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一)对于“产权转让、增资事项”,涉及各新城集团公司的,建议由新城国资局负责审批,审批结果报新区国资局备案。
第四章第四十二条,涉及各新城集团公司的,建议由新城国资局负责核准,核准结果报新区备案。且核准金额应适当提高。理由:各新城集团公司投资活动,投资金额较大、频率也较高,目前办法中设置的额度会延伸决策链条,影响决策效率,不利于项目推进和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等。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企业不得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建议各监管企业及重要子企业向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应报西咸国资局批准,非经西咸国资局批准,不得向非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四章第四十八条“融资审批额度”,涉及各新城集团公司的,建议由新城国资局负责审批,审批结果报新区国资局备案。
特此回复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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