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管,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 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 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 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 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第三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 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省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 他相关资料构成。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 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 审计情况说明书等,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 本办法中企业包含各级子企业,各级子企业指企业 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 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六条 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 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 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 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全面、 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九条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信息质量 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 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严格规范各类经济业务事 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 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
(二) 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 金库”;
(三) 企业应当梳理各级子企业、各类机构,厘清股权架构, 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 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四) 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统一的企 业会计准则;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 关财务决算内容通过转换报表格式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 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五) 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与企业财务并账;暂 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 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第十条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信息质量 真实性、准确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过核对无误的相关会计账 簿进行编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 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 计记录等资料,按照规定的会计核算原则及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确认和计量;
(三)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核算规定,规范确认收入、成 本、费用等,不得通过虚构交易、跨期确认等方式,造成企业经 营成果不实,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四) 企业不得采取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 错更正,以及公允价值计量、资产重分类、减值准备计提或转回 等方式,人为掩饰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得计提秘密减值准备, 影响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
(五)企业应当做好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存货 等各类资产的清查盘点,客观反映资产现状和实际发生的损失, 以保证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遵循会计信息质量谨慎性原则,按有关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 损失,定期对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认定、计算。
第十二条企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信息质量可 比性原则,会计政策及各项财务指标口径应当保持前、后各期一 致,不得随意变更,各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保持衔接,如实反映年 度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变动情况。因特殊情形发生较大 变更的,应当事先报省国资委备案,陈述相关理由,并确保变更 后可以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应当 与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形不 能保持一致的,应当事先报省国资委备案,并陈述相关理由。
第十四条企业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中,对报表各项指 标的数据填报不得遗漏,报表内项目之间和表式之间各项指标的 数据应当相互衔接,保证勾稽关系正确。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不断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借 助信息化手段,增加财务决算信息的可靠性,提高财务决算编制 工作效率。
第三章财务决算报表的合并
第十六条集团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 定,将各级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层层合并,逐级编制企业集 团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包 括:
(一)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境内全部子企业;
(二) 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子企业;
(三) 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四) 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
(五) 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七条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将企业及 各级子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内部往来进行充分抵销,对涉及资 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 现金流量等财务决算的相关指标数据均应当按照合并口径进行 剔除。
第十八条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时,应确保各级企 业执行的会计制度上下一致。存在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国家财务 会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调整后,再进行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合 并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所属合营子企业应当按照合营安排准则规定 进行账务处理;国有投资各方占等额股份的子企业,应当由受托 管理一方按合并会计报表准则进行合并。
第二十条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过程中,境外子企业与企 业总部会计期间或者会计结账日不一致时,应当以企业总部的会 计期间和会计结账日为准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形暂不能进行调整 的,企业应当事先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在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凡年度内涉及产权划转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 合并原则上应当以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产权隶属关系确定。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办理产权划转手续的,由原企业合并编 制;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已办理完产权划转关系的,由划入企业合 并编制。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不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但企业应当向省 国资委报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者经济鉴证证明:
(一) 已宣告破产的子企业;
(二) 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企业;
(三) 已实际关停并转的子企业;
(四) 近期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子 企业;
(五) 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企业;
(六) 受所在国或地区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 限制的境外子企业。
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更,应当于年度资产负债 表日之前,将变更范围及原因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四章财务决算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为便于理解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了解和分析企 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成果,企业应当在报 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对企业财务决 算报表和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重要内容进行详尽说明和披露。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全面、详尽, 不得隐瞒企业有关重大违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务决算的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以下内 容:
(一) 企业报告期内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 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方法;报告期内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 内容、理由、影响数额;
(二) 财务决算报表合并的范围及其依据;
(三) 企业年内各种税项缴纳的有关情况;
(四) 控股子企业及合营、联营企业的情况;
(五) 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注释。企业在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附 注中,除对财务决算合并报表项目注释外,还应当对企业总部财 务决算报表的主要项目注释;
(六) 子企业与企业总部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对财务决算合并 报表的影响;
(七)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八) 或有事项、承诺事项及其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九)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
(十)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报表的其它重 要财务会计事项,以及省国资委要求披露的其他专门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企业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 容:
(一) 期初重大调整事项说明;
(二) 非经营性损益说明;
(三) 政府补助情况说明;
(四) 承诺事项说明;
(五) 高风险业务说明;
(六)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七) 人工情况说明;
(八)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财务核销情况说明;
(九) 其他需要专项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重点说明下列内容:
(一) 企业基本情况;
(二)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
(三) 企业经济效益分析;
(四) 现金流情况分析;
(五) 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分析;
(六) 对企业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兼并收购、 重大投融资、股权转让及资产损失等重大事项说明;
(七) 风险及内控管理情况;
(八) 本年度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拟采 取的整改措施;
(九)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决算数据应当与报送省国 资委的财务决算报告数据及披露的财务信息保持一致。
第五章财务决算的审计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真实 性,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财务监 管工作需要,对国有独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由省国资委统一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 年度财务决算由省国资委提出审计机构安排意见后由企业进行 委托。
第二十九条 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财务 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 动表等相关指标数据和报表附注,以及省国资委要求的其他重要 财务指标有关数据。
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应当纳 入审计范围。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 审计意见进行财务决算调整;对审计意见存有异议且未进行财务 决算调整的,应当在上报财务决算报告时,向省国资委提交说明 材料。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或者未按注 册会计师意见进行调整的重大会计事项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财 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 的条件和协助,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 务,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三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 保留意见的,企业应当在年度决算报告中对保留事项予以说明, 同时提出下一步的整改方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企业应当在上报年度决算报告时提交专项报告予以 说明,同时提出下一步整改方案。
第三十四条境外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所在国 家或地区的规定进行,境外企业需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报 表调整、外币报表折算后出具中文审计报告,保证境外子企业财 务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子企业,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未规定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有关单位,企业应 当建立和完善年度财务决算内审制度,并出具年度财务决算内审 报告,以保证财务决算数据真实、完整。
第六章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按投资关系或者产权关系负责各级子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组织、编制、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省国资委。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省国资委要求报送财务决算备案 报告,备案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修订准则施行情况、重要 会计政策和会计变更、合并范围重大变化、影响当期损益或权益 的重大事项、中介机构业务安排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企业向省国资委报送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 符合省国资委规定的报表格式、指标口径要求,使用统一下发的 财务决算报表软件填报各项财务决算数据。
第四十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报送级次和具体内容如下:
(一) 企业集团应当报送合并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财 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管理 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书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
(二) 企业集团所属全部级次子企业均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 表、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 和管理建议书的电子文档。
(三) 企业集团所属二级企业及部分二级以下子企业,还应 当报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的纸质材料。
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以正式文件向省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
报告。文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 企业年度间主要财务决算数据的变化情况;
(三) 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的范围;
(四) 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当对有 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 需要说明的其它有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附送的各类资料应当按顺序装 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当编排目录,注明备查材料页码。
第四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应当对企业编制的 财务决算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国有独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 核批复。对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国有参股企业财 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由企业股东会进行审议批 准。
第四十五条 对省国资委决算批复(审核意见)中提出的整 改要求,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加 强企业内部管理。省国资委将企业问题整改成效作为评价企业财 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内容不完整、信息披 露不充分,或者数据差错较大,造成财务决算不实,以及财务决 算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省国资委责令其重新编报,并予以 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在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 务信息,以及严重故意漏报、瞒报,尚不构成犯罪嫌疑的,由省 国资委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财务决算报 告审计工作中参与做假账,或者在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方 法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缺陷,造成审计结论失实的,省国资委 将禁止其今后承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并通报或者会同有关 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在对企业财务决算信息 的收集、汇总、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过失 或者泄露国家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陕西省属企 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试行)》(陕国资评价发[2005] 37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