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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租赁合同中的“坑”

每年九月开学季都是房屋租赁的活跃期,同时也是房屋租赁矛盾纠纷的高发期。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租赁合同是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权利义务的保证,如果日后产生纠纷,租赁合同是双方协商、维权乃至诉讼时最关键的证据资料,所以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慎重!提高警惕避免一些合同中的“坑”,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坑”一:轻信业务员口头承诺

一些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的业务员在看房期间表现得十分耐心和热情,许多租户在签订合同时,被租赁企业或经纪机构业务员的殷勤态度所麻痹,而未将口头约定写进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往往一口咬定以签订的合同为准,不承认不履行之前的口头约定,此时租户往往只能吃哑巴亏。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把相关的事项尽可能在合同中以条款的形式体现出来。

案例:

小王需要租住一个月房屋,联系某租赁企业看房确定意向后,业务员口头告知可以只租住一个月,但是合同需要签订一年,不影响提前退租也不影响退押金,合同字小密密麻麻好几页,小王其他内容也没有仔细看就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个月后小王要退租,租赁企业称房屋未租住到期,需要赔付违约金,并强调租赁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合同未到期提前终止合同属于合同违约,剩余款项无法退还。

温馨提示:

小王轻信了业务员的口头承诺,却忽视了合同内容。现实生活中,租赁企业或者经纪机构往往都会有事先拟定好的固定格式合同拿给租客签,很多租客一看密密麻麻好几页懒得细看,盲目听信业务员口头承诺签下合同后,很容易就陷入违约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租户对合同的签订应该尤其谨慎,认真检查合同是否有漏洞,并合理自信地提出自己的诉求和修改意见。而不要简单地将信任寄于某一个人,或嫌麻烦就草草签字,最终陷进租赁合同的“坑”。

“坑”二:合同只有业务员签字

未经房屋产权人或房屋产权人授权擅自对外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均应当核实租赁合同中对方的授权签约代表的代理权限。

案例:

小李租住某租赁企业一套房子,并与业务员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署名业务员个人,未加盖租赁企业公章,约定将房屋出租给小李,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1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付三押一”,租赁保证金为1000元。签订合同当天,小李通过微信向业务员个人转账4000元。小李租住一个月后,由于工作变动需要提前退租搬离房屋,微信联系业务员发现已被删除,于是找租赁企业退还剩余钱款。租赁企业称该业务员早已离职,也无法联系业务员。因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出租人为业务员个人,合同无租赁企业盖章,企业不认可合同,且业务员未将小李的钱款交给租赁企业,无法退还小李剩余钱款。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业务员与小李签订租赁合同收取小李款项的行为,并未得到租赁企业的授权或者追认,对租赁企业不发生效力。

小李与业务员个人签订租赁合同,容易产生租赁纠纷,维权更加困难。作为租户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注意核实签订合同当事人身份。与租赁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时,切记合同签订主体为租赁企业,确认租赁合同上租赁企业加盖公章。通过经纪机构或直接与房屋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手续,确保租赁合同有效。而不要与业务员个人签订合同,支付租金,最终踩了“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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