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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执法水平 共塑良好营商环境——行政处罚“应知应会”(一)

1.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2.行政执法时对执法人员人数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制作哪些文书?  

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需要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5.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需要特别注意哪些事项?

答:需要写明所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形态及处理结果,由当事人确认并签字,执法人员签字并盖章,对登记保存的物品需要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7.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答: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否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9.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按哪个处罚?  

答: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10.什么是行政处罚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1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告知当事人哪些内容?  

答: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2.如何对待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答: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13.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对行政处罚决定有何影响?  

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4.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两类?  

答: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5.何种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什么情况下适用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答: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都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17.行政执法过程中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现场照片证据制作时需要注明证明事项、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拍摄人、执法人员信息,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

18.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时如何处理?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字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并采取音像记录形式予以记录。

19.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适用范围?  

答: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0.西安市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是如何规定的?

《西安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试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

(一)依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个人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依照《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依照《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二万元以上罚款的;

(四)依照《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对个人作出三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依照《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罚款的;

(六)依照《西安市公园条例》,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

(七)依照《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八)依照《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对个人作出三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的;

(九)依照《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对个人作出三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的

(十)依照《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十一)依照《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单位作出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的;

(十二)依照《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或《西安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决定,但该依据没有规定听证条件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财物,比照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执行。

21.调查终结报告需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调查终结报告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调查经过、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对案件定性分析、处罚依据及裁量权适用情况,并提出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建议。

2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3.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有何注意事项?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应当是现行有效的,并明确写明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款、项、目。

24.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必须体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答:行政处罚案卷中必须体现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情况,在调查终结报告、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进行表述。

25.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是否需要法制审核?

答: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6.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交付当事人?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27.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哪几种?

答: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28.邮寄送达需要选择哪个快递公司?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寄递国家机关公文只能通过中国邮政EMS,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

29.当场收缴罚款适用哪种情形?

答: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且是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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