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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施行。《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条例》共6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是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

三是明确登记规范。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统一市场主体登记规则。过去,不同企业登记制度要求企业登记和备案的信息并不相同,登记程序和标准不统一,往往导致不同市场主体被差别对待。条例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进行统一规范,最终实现了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登记管理制度的统一并轨,同时明确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的公示平台。《条例》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流程,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进一步降低和放宽经营准入门槛,多项成熟的改革举措法律化。《条例》将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除经营范围中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外,市场主体拿到营业执照就可以从事一般经营项目。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条例中明确,电商平台内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商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条例还将“多证合一”“一照多址”等成熟的改革举措法律化。

经营困难可歇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期间,应当按时进行年报,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简易注销有变化。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无需公示,登记机关将相关信息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虚假登记受惩戒。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尤其是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市场主体登记,造成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坚持放管结合。《条例》在放宽准入的同时,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违反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力度较大的罚款数额,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在监督管理部分对信用监管作出规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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