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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蹭热点”“搭便车”违法违规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

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出租车后窗上发布医疗广告,借庆祝建党100周年名义进行商业炒作,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2021年9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利用国旗国徽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为某餐饮公司拍摄、制作广告宣传视频时,未能尽到审核义务,导致商业广告宣传视频中出现了国旗和国徽图案,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2021年4月,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雨花台区某食品经营部利用党徽国旗军人形象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的宣传板上印有党徽、国旗图案和军人形象,以及“传承红色文化 弘扬兵团精神““军垦历史”“牢记兵团精神 热爱祖国 无私奉献 艰苦创业 开拓进取”“新疆特产兵团直供”等宣传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的规定。2021年4月,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栖霞区某餐饮店发布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违法广告案。当事人未能尽到审核义务,在其店内循环播放的一则视频广告含有“我们在海外10个国家的40多家零售店都受到热烈的欢迎,China、South Korea、Japan、Taiwan ......”的内容,将中国台湾单独列为一个国家,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广告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的规定。2021年11月,南京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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