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党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招商引资 风华秦汉 专题专栏

【新城案例】干洗衣物遇染色 市监部门来调解

【案情简介】

家住西安市的董先生,将价值5000元的某品牌男装送至秦汉新城某干洗中心进行干洗。董先生取衣服时发现上衣串色了,衣服上半截白色与下半截蓝色串色,要求干洗中心赔偿,而干洗中心认为董先生的衣服色牢度不达标,属于质量问题,不是他们的责任,不予赔偿。双方争执不下,董先生投诉到12315平台进行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正阳市监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取证,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在调查中发现,该干洗中心忽视了该衣服上的洗涤标识,却按照常规的洗涤办法进行了洗涤。据此,工作人员认为,造成该衣服串色主要原因是干洗中心造成的,应该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向经营者指出,根据《全国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因经营者责任使衣物洗涤后出现轻微损坏,不在明显部位或修补后不影响外观和穿着价值的,在退回原洗涤费给消费者的同时,建议给予洗涤收费价的3倍补偿。若丢失或因损坏不能穿着的,按洗涤费10-20倍给予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如消费者索要,可减少30%的赔偿额,衣物归消费者所有;协商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引导消费者寻求相关职能机构解决。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的,或者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形态(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与消费者约定的保值额予以赔偿;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索要,可按保价金额70%赔偿;如洗涤后衣物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消费者保价金额的25%赔偿。由于董先生未进行保价,依据《全国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对高档衣物或具有珍贵价值的衣物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一致做出书面清洗约定,约定保值额、清洗费用(按衣物价值的5%—20%)和服务内容。没有做出书面保值清洗约定的,按普通衣物洗涤和普通衣物赔偿处理,最高不超过2000元。由经营者赔偿董先生人民币2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造成衣服串色主要原因是干洗中心造成的,干洗中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兰池大道中段

电话:029-33185000 邮编:712000 网站地图

陕ICP备17019321号-3 网站标识码:6190000005 陕公网安备 6111020200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