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未来赋轩汽车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与原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合同编号:XXZY-2020C-62-QH-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XXQH-2015-017,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面积15196.22平方米。按照《出让合同》第十条、第三十条规定,你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7日前缴纳全额土地出让金,共计2730万元,目前仍有1365万元未缴纳,相应违约金2244万元(从2020年11月18日起,计至2025年5月19日止,逾期1644日,计算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税务局缴纳剩余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金1365万元以及相应违约金2244万元(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缴款之日止,计算标准为每日1‰,暂计至2025年5月19日)。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享有要求举证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证听证,请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由于你公司负责人员长期处于失联状态,我局电话联系你公司有关负责人未果,并按照工商登记查询地址于2025年7月22日向你公司邮寄送达被退回,故此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告知书。
电 话:33185151
地 址:陕西省西咸新区西咸大厦936室
陕西省西咸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29日

陕公网安备 6111020200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