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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4日,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秦汉新城周陵街道的由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中南高科秦汉新城智康云谷基地进行扬尘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基地内有大面积裸露黄土未覆盖,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后汉新城智康云谷基地有大面积裸露黄土未覆盖,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情况属实,违法事实明确。执法人员对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受托人白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确认中南高科秦处罚结果:中南高科秦汉新城智康云谷基地有大面积裸露黄土未覆盖,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西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对西咸新区某置业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建筑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违法行为属于综合执法领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是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保热点问题,亦为城市管理中的难点,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长久艰巨的任务,更是走好生态和经济协调发展道路、建设绿色环保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案例二:谢某某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5日,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汉源路秦汉樾园项目内交汇处发现陕AXX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正在运输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当即上前检查,检查时该车辆满载建筑垃圾,司机无法提供相关清运手续,经查该车辆所有人为谢某某,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执法人员当场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对车辆车厢中的建筑垃圾进行测量,并对谢某某所有的陕AXX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后执法人员对受托人王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谢某某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案的情况属实,违法事实明确。

处罚结果:谢某某未办理《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及市容执法裁量基准,对谢某某处以罚款17500元(壹万柒仟伍佰元)整,当事人谢某某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是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最基础的要求。未经许可的“黑车”清运建筑垃圾,往往伴随着无许可手续“黑工地”建筑垃圾排放、无许可手续“黑消纳场”从事建筑垃圾消纳活动,极易形成黑色违法利益链条,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罚,有利于从源头上规范建筑垃圾清运秩序,有效遏制和打击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共同打造干净、有序、安全的城乡环境。

案例三: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个人运输案

基本案情:2024年2月28日,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对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道兰池大道东段招商雍澜湾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发现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排放的建筑垃圾交由曹某所有的陕DXXXXX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曹某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执法人员当场对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后执法人员对受托人雷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个人运输的情况属实,违法事实明确。

处罚结果: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个人运输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及市容执法裁量基准,对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陕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建筑垃圾排放人应当与持有《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西安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建筑垃圾是一项专业性强、管理严格的工作,建筑垃圾如果不能够妥善处置,会对土壤、水体、空气造成严重影响,必须交由取得相应处置资质并具备管理能力的单位来承担。这既是为保护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也有利于维护建筑垃圾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案例四:西咸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运载渣土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案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7日,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执法人员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兰池二路与秦苑三路交叉口巡查发现西咸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

处罚结果:西咸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陕AXX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泄漏遗撒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西咸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西咸新区某运输有限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运输车辆运载渣土未采取密闭沿途遗撒不仅会污染城市道路,易造成扬尘污染,导致空气质量下降,还会带来交通安全隐患,影响该路段车辆的正常通行,易造成车辆打滑失去平衡,引发交通事故。希望通过本案的处罚,运输单位能够加强管理,能有效遏制该类违法行为主体的侥幸心理,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例五: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坏燃气设施管道

基本案情:2024年4月17日,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启路巡查发现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管道。

处罚结果: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坏燃气设施管道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并要求其向咸阳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对损坏的燃气设施管道进行赔偿,赔款额合计38300元(叁万捌仟叁佰元)整,秦汉新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并结清赔付款。

典型意义:燃气安全管理是城市安全运行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当前,我国燃气使用规模不断增长,燃气安全隐患点多面广,燃气事故时有发生。加大燃气执法力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案例六: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案

基本案情:2024年6月4日,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三路东段以北对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处罚结果: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陕西某物流有限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行为易造成运输车辆性能和安全性下降,安全隐患增加,易引发交通事故,对道路上行驶的其他车辆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另一方面还会损害整个运输行业的形象,降低公众对运输行业的信任度。依法依规查处该案,有助于警示交通运输企业以此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案例七: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25日,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河堤路西段太伟豪园项目内检查发现,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处罚结果: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陕西某工程有限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已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规范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是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尽的义务,容器设置不合理会导致群众在投放生活垃圾时难以准确分类,易造成群众随意投放垃圾,还可能导致垃圾散落、堆积或溢出,影响工作生活区域环境卫生,甚至造成环境污染。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应遵守《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案例八:张某某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案

基本案情:2024年8月26日,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三路,发现张某某在该路段摆摊设点,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制止。

处罚结果:张某某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但是行政相对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按照《陕西省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文件要求,对张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包容审慎监管,是对市场主体的非主观故意、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具体行动;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行"有温度执法"的有益探索;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城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九:中国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沣西新城分公司未及时修复市政公用设施案

基本案情:2024年1月8日,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与正阳三路交叉口西北角,发现该处某通信电箱线路裸露在外,铺设线路的管道轻微破损,经查该处某通信电箱为中国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沣西新城分公司设置,中国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沣西新城分公司未及时修复市政公用设施。

处罚结果:中国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沣西新城分公司未及时修复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行政相对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中国某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沣西新城分公司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通信设施是保障人民群众正常通信的重要市政基础设施,设施故障或损坏而未及时修复将直接影响用户的通信质量和通信安全,未及时修复的移动通信设施还可能成为安全隐患,本案中破损的线路裸露在外,不仅容易遭受自然环境的侵蚀,还可能被人为破坏,从而引发火灾、电击等安全事故,增加社会安全隐患。通信运营商有责任确保通信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应加强日常巡检,建立应急响应机制,提高设施维护质量,提高设施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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