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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陕西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运载商砼沿途遗撒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6日,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智慧城市办公室发现兰池大道秦苑五路交汇处存在车辆遗撒商砼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查,该行为系陕西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所为,其运载商砼沿途遗撒,依法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陕西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运载商砼沿途遗撒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陕西某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运输车辆沿途遗撒不仅会妨碍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给人民的生活质量和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和影响。希望通过本案的处罚,运输单位能够加强管理,避免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案例二:西咸新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2023年7月22日,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智慧城市办公室指挥中心视频监控调度时发现正阳三路有车辆倾倒建筑垃圾,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发现车牌号为陕AXXXXX“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辆为空车,询问司机后得知上述车辆在正阳三路与101县道交叉口倾倒建筑垃圾。经查,该行为系西咸新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为,其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两车次,依法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西咸新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西咸新区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向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市容,还容易引发扬尘污染,道路安全等问题,同时也给人民群众环境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城管部门作为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规范引导和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案例三:咸阳某运输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6日,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渭城街办长陵路某车队院内检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时,发现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查,该行为系咸阳某运输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所为,其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依法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咸阳某运输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咸阳某运输有限公司秦汉新城分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是指在日常生活中,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并根据不同垃圾的性质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垃圾处理难题,避免垃圾混合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减轻垃圾排放的压力,促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四:西安某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7日,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正阳街道大堡子小学东南100米处,发现陕AXXXXX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准备倾倒建筑垃圾,被执法人员挡停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查,该行为系西安某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所为,其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依法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西安某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西安某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的行政处罚案件,该类行政执法工作可以规范建筑垃圾的行业秩序,加强了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管理,对建筑垃圾行业领域的黑拉乱倒行为形成震慑。希望通过加强此类执法工作,能有效遏制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等乱象。

案例五: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保洁有限公司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案

基本案情:2023年8月16日,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秦汉新城X101县道窑店街道西段检查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时,发现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经查,该行为系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保洁有限公司所为,其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依法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保洁有限公司未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某保洁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是一种分类生活垃圾的工具,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以将生活垃圾分类放入不同的容器中,有效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本案主要是为违法行为人释明法律法规,使其明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性,进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案例六: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7日,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沣泾大道西段恒大D01地块围墙外时,发现城市绿地范围内存在堆放渣土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经查,该行为系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为,其未取得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依法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适用《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对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200元。该公司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缴纳罚款。

典型意义: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新城绿化建设的成果,因此必须强化公园绿化执法,以维护新城绿化管理秩序,促进新城生态文明建设。

案例七:韦某某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9日,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兰池三路龚西市场门口时,发现兰池三路上存在摆摊设点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取证并对该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经查,该行为系韦某某所为,其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依法应予处罚。

处罚结果:韦某某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但是行政相对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执法人员按照《陕西省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文件要求,对韦某某进行了教育,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包容审慎监管,是对市场主体的非主观故意、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具体行动;是创新监管方式,推行"有温度执法"的有益探索;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效能,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路径。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城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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