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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师**
信件编码: GPPS20230528E677
来信时间:2023-05-28 20:58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万科理想城二期项目(DK15)商品房预售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3, 4号楼
信件内容:

申请人: 师鹏凯 被申请人: 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 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3月22日签发编号2019042的商品房预售证,这两批预售证批准售卖的商品房11层以上房屋至今未能交付,申请人依据该商品房预售证购买了房屋,至今未能收房。后经申请人查证,该预售证批准的楼层高度不符合当时相关的文物保护要求,因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请求被申请人提供该预售证批准的楼层数所依据的有关材料和法规条文,并说明具体依据的条款。撤销该预售证,同时赔偿申请人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房款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总计149239.31元,及延迟交付租房赔偿70500.00元,并交付置换的04地块房屋。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3月22日签发了万科理想城住宅二期项目(DK15)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证编号分别为2019042,其中限定DK15地块3#层数为19层,4#层数为20层。预售证中审批的最大层数20层,实际规划高度为59.95米。但是,DK15地块位于秦咸阳城遗址保护区域,在2019年,当时项目建设应该遵守国家文物局颁发的《秦咸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11-2030)》。在《秦咸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2011-2030)》中关于建筑限制建设高度为9-12米。国家文物局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秦咸阳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西咸万科秦汉新城二期建设项目的意见》中强调,该项目应严格遵守《秦咸阳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关于建设控制地带的高度控制要求。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秦汉新城党政办公室
回复时间:2023-05-29 10:06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对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的关注。收到您的留言,我们十分重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因西咸新区体制机制改革,新城不具有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职能,建议您向西咸新区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再次感谢您的留言,欢迎您继续关注和支持秦汉新城,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回复单位:秦汉新城党群工作中心     电话:3318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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