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党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大厅 互动交流 招商引资 风华秦汉 专题专栏
来信内容
姓  名:刘**
信件编码: GPPS1808246O8U
来信时间:2018-08-24 08:35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税务问题
信件内容:
税务领导好,我是一个从西安迁入秦汉新城渭城街道的公司,在办理税务的时候遇见一些小插曲,有些疑问,租赁合同是300平方,但是我一年要交土地使用税3600元,房屋使用税1800元,请问合理吗?不是对小微企业有税收政策吗?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秦汉新城
回复时间:2018-08-29 16:23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来信已收悉,现将您咨询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根据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你单位反映的问题,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故你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土地信息,应按照四等地每平方米6元征收土地使用税。

 2、关于房产税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根据你单位反映的问题,你单位不是产权所有人,故房产税应由出租方缴纳。征收标准: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房产税。

 3、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问题

目前,暂没有关于小微企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 非常满意
  • 满意
  • 一般
  • 不满意

主办: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 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中段

电话:029-33185000 邮编:712000 网站地图

陕ICP备17019321号-3 网站标识码:6190000005 陕公网安备 61110202000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