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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冯**
信件编码: GPPS180423XR2B
来信时间:2018-04-23 09:17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关于补缴养老保险的问题
信件内容:

现在网上提到三类人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其中第三类是: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企业或县级、镇级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已在201012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50周岁、男60周岁)的人员,可在工龄产生地自愿一次性补缴社保费满15年。这类人群的最低缴费标准为427.8/月,按此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社保费的费用为7.7万元;按现行的养老金计发标准,50周岁首次可领取养老金745/月,60周岁首次可领取退休金809/月。请问有没有相关的政策?我母亲1960年出生,1975年到1983年在兴平市食品加工厂(国营企业)上班,一直参加新农合,现在想一次性补缴社保,有没有相关政策?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秦汉新城
回复时间:2018-05-07 09:37
回复内容:

关于您提到的第三类补缴养老保险方式,西咸没有相关政策;其次,您的母亲现在已经58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第三,您母亲若要以原单位(兴平市食品加工厂)职工身份补缴养老保险,需原单位社保经办人携带您母亲在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人事档案等原始资料到原参保机构咨询补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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