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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内容
姓  名:王**
信件编码: GPPS1803023585
来信时间:2018-03-02 14:23
信件状态: 已办结
信件标题: 拆迁安置疑问
信件内容:
请问,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办法第29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就属于拆迁安置范围内,为什么必须要把户口迁过来?而且为什么城镇户口迁过来不予补偿安置?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回复内容
回复单位:秦汉新城
回复时间:2018-03-07 14:33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过我局工作人员认真核查,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征迁农业户口人员给予房屋安置。首先这里的“被征迁农业户口人员”指的是户口所在地为秦汉新城本次征迁村组的农业户口。属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村,为本村村民是安置的先决条件,才能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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