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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治理防线

1.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构筑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法规防线
  一是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各地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把握当前形势,加快制订一些政策、法规,把《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地方政府对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减排责任,按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地方政府对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负责,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应当暂停审批;
  三是把大气环境质量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和重大规划相联系,充分考虑大气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是加大监控力度,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严格禁止违法停止脱硫设施运行,以及其他违法排放行为;
  五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针对常见违法行为,明确并提高罚款金额,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增加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顿、关闭、治安管理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手段,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
       2.完善管理机制,形成大气污染治理齐抓共管的局面
  治理大气污染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党政干部要加强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这项系统工程。环保部门要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供气、供热、绿化、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防污能力;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规划、审批等工作。总之,各部门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努力完成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任务。
       3.落实减排目标,严格控制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
  治理大气污染,关键要抓重点。电力、冶炼、水泥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占工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50%以上,要重点削减上述3个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确保工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
  要坚决关闭含硫量大于3%的高硫煤矿,用洁净煤技术逐步代替污染严重的、落后的煤炭使用技术。燃煤电厂脱硫是大气污染治理重中之重。
  以燃煤电厂建设脱硫设施为重点,确保完成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10%的目标,遏制酸雨发展,与此同时,要积极开展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示范工作,制订燃煤电厂氮氧化物治理规划。
  统筹规划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群地区的区域性大气污染防治,有条件的城市要开展氮氧化物、有机污染物等复合污染问题,以及灰霾天气的治理,逐步开展对臭氧和PM2.5等指标的监测,建立光化学烟雾污染预警系统。
  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加强航空、铁路、船舶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监督管理。严格机动车新车准入制度,强制规定新车采用更高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
  加大执法力度,污染严重机动车尽快淘汰。逐步提高油品质量标准,加强对车用燃料生产、进口、运输和销售环节的管理。逐步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分工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车辆定型、生产、进口、使用全过程的污染监督管理。
  在全过程管理中,执行相应的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未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准制造、销售、进口和使用。完善老旧车报废制度,对严重超标排放的车辆予以取缔,以提高在用车总体装备水平,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4.依靠科技进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提高能源效率
  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采用技术起点高的清洁工艺,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浪费,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减少末端污染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禁止在新、改、扩建和技改项目中使用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超过限期的,要坚决取缔。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的推广,从国情出发,尽快开发推广技术可靠、经济合理、配套设备过关的大气污染防治实用技术,重点领域包括煤炭洗选、脱除有机硫、工业型煤、循环流化床锅炉、煤的气化和液化、烟气脱硫、转炉炼钢收尘、焦炉烟气治理、陶瓷砖瓦窑黑烟治理等。
  改善能源消费结构,一是逐步减少直接消费煤炭,提高使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的消费比例。
  二是逐步提高车用燃油质量和标号,使我国的汽油尽快向无铅化、高标号方向发展。
  三是积极鼓励开发各种可再生能源,如核能、风能、太阳能等。

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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