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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与销售,责任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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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6月,原告于某在被告阮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日本奶粉1罐,并支付款项138元。收货后,原告发现案涉商品产地为日本琦玉县,该地属受核辐射影响地区。被告客服称,一旦下单不能退款,代购商品都是下单后专门代购的,此外海关也绝不会让有问题的奶粉进入到市场。

于某诉请:被告退回货款138元,十倍赔偿1380元。

裁判结果被告店铺虽标注有“代购”字样,但从案涉商品的发货时间来看,被告在原告付款当天即从上海发出案涉货物,故可推断案涉商品为现货,并非依原告指示从日本代购后发货。案涉商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明了商品的货款,而未标明代理费或标明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故应认为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应被告发出的买卖合同要约而支付的货款。故,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案涉商品是其从国外购买后在网站上公开上架销售的商品,被告已取得案涉商品的所有权,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案涉商品产地位于日本琦玉县,属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地区,故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380元。

典型意义网络代购属于委托合同范畴,表现为委托方通过网络向代购方下单,由代购方在海外购买商品后交由委托方,代购方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具备依委托方指示购买、收取代理报酬两大特征。代购方从国外购买并取得相应商品的所有权后,在网络平台销售,其与买家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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