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受理条件 | 1、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①确保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措施; ②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建筑物密度、高度、体量、风格与文物保护单位相协调。 2、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①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 ②工程性质和选址范围基本明确。 3、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 ①建设工程设计阶段; ②经过考古调查、勘探,确认存在文化遗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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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文物局考古与勘探组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理地点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文物局A111 | ||||||||||||||||||||||||||||||||||||||||||
受理时间 | 周一 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文物分布情况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对省、设区的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分工作出规定。 4、《陕西省文物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通知》(陕文物发〔2014〕147号) 5、《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勘探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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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收费(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0年4月20日 国家文物局(90) 文物字第248号标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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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29-33185375 | ||||||||||||||||||||||||||||||||||||||||||
监督电话 | 029-33185375 | ||||||||||||||||||||||||||||||||||||||||||
申请材料 |
注意事项: 1、复印件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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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
办理结果 | 向申请单位(申请人)下发许可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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